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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为禁塑细化法律责任,提供具体执法依据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05日

摘要:

打赢“白色污染”这场战役,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塑料污染治理。塑料制品使用数量逐渐增多,并且很难降解,对环境会造成巨大威胁,因此应考虑将禁限塑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

旧版限塑沦为摆设,限塑新政面临新挑战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表示,08版”限塑令”实施后的几年已经取得明显成果,商超塑料袋使用量减少了三分之二以上,总计减少塑料袋140万吨左右,相当于节约了840万吨石油、1200多万吨标煤、减排二氧化碳约3000万吨。

但电商快递、餐饮外卖等行业的迅速崛起,“限塑令”面临着新挑战,塑料包装、一次性外卖盒等让限塑令成为一种摆设。

多年限塑经验表明,减少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生产和使用,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任务,应讲究科学和策略。早期“限塑令”主要方式是“谁使用谁买单”,但这种从需求端触发以求达到“限”的目的,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从实施过程来看,多数消费者并不在乎多花两三毛钱来使用方便的塑料袋;部分商家为了招揽顾客,也愿意为用户免费提供塑料袋;一些监管部门也一直处于被动状态。因此,只有让各方面的相关人员都主动起来,把“要我限”转变为“我要限”,禁限塑才能真正显现成效。

新版禁限塑大幕拉开,地方政府助推限塑令

为进一步做好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将目标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步,2020年底,率先在部分地区和领域禁限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与使用;第二步,到2022年,在塑料污染问题严峻的领域和电商、外卖等新兴行业,形成一批可复制和推广的塑料减量和绿色物流模式;第三步,到2025年,建立起塑料制品的生产、流通、消费和回收等各环节的管理制度,让塑料污染能得到有效控制。

记者了解到,按照要求,截至2021年1月,全国已经有超过30个省市地区陆续进入禁塑实施阶段,全面做好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全国范围内的限塑禁塑执行实施,是对国家层面禁塑新政的支持和回应。

新版限塑令摆脱了旧版中对“价格杠杆”的依赖,禁塑的覆盖范围更广泛、可操作性也更强。《意见》中包含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过程,规定了部分塑料制品的禁限时间,又着重推广应用智能化替代产品和模式、规范塑料垃圾的回收利用和处置。“限塑令”的实施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限塑迎来新考验:需提高立法位阶

对于各实施企业而言,在符合政策和用户体验之外,成本问题也是需要考虑的重要标准。

价格较贵,这是面临的现实问题。同时可降解塑料的耐热性、防腐性等方面是否有提升空间又是另外的问题。“限塑令”在落实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对部分企业和居民生活等方面造成一定影响。各项措施的落地,需要社会各界的配合与支持。

为推动禁塑的具体实施,各地将垃圾分类与限塑结合,“矫正”居民的生活习惯问题。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限塑的立法,限塑方面的法律依据包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产品质量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等。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第六十九条规定,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零售场所的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快递外卖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和回收情况。

在处罚层面,未遵守国家有关禁限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的,或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现有的法规里,并没有对限塑进行细致规定的。

以吸管为例,现有吸管的生产材料和标准并没有统一规范,也没有关于可降解吸管的国家标准。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市场上使用的可降解吸管多数是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禁塑”是大势所趋,“限塑令”也已经全面升级。打赢“白色污染”治理战,需要全社会各领域共同参与塑料污染治理。在立法层面,国家需要提供明确且具体的执法依据、为“限塑令”细化法律责任,为企业制定出科学严格的标准、为可降解塑料的供应链注入发展动力,在医院、商超等场所设置便捷智能化设备,如鼓励医院场所设置药品袋自助取袋机,为用户提供选择性多且便利的替代方式。

由于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量逐渐增多,且难以降解,会对生态环境造成巨大危害,因此立法机关应考虑将“禁塑令”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